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永久受限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 (三)未受限淨值。 (四)淨值其他項目。
這部分法條是針對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編製所訂立的準則,其中第 22 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了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以及淨值的各項目。這些內容主要是為了要求財團法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按照這些資產負債表的內容來呈現公司的財務狀況。 關於這部分法條的具體適用方式和相關範例,我沒有直接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因為我無法直接訪問資料庫或網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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