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