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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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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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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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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規定:「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 一、因業務所生之資產,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