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