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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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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6 月 22 日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六章 附則
§ 43–45
共 3 條
第 43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
偵查
或審判之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
第 44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5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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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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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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