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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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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12 月 10 日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四編 附則
§ 57–60
共 4 條
第 57 條
開啟 ›
第三條第一款
所規定之藥品,不包括原料藥及環境衛生用藥。
第 58 條
開啟 ›
本標準於中藥暫緩實施。
第 59 條
開啟 ›
本標準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人用或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亦適用之,其實施日期由
主管機關
另定;但申請增加新劑型者應即依本標準實施。
第 60 條
開啟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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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6
回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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