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施行前經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之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標準施行日起三年內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五章 附則
§ 20–21共 2 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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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0–21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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