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業者為確保其符合本準則之規定,應執行內部稽核,並視稽核結果,提出必要之矯正措施。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十五章 內部稽核
§ 75–77共 3 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指派勝任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並詳實執行之。
二、就內部稽核之觀察結果,進行評估及通知適當之管理階層。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確認第七十五條之矯正措施達成預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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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75–77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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