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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9-5–304

29-5
精神復健機構之紓困條件、紓困措施之種類及相關執行事項,準用第三章規定辦理。
29-6
本辦法所定補償、紓困事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29-7
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提供團體家屋服務者,其營運困難認定及紓困措施提供,準用第四章規定辦理。
30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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