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規則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指下列供營林為目的之國有林、公有林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3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竊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伐採他人之林木。 二、誤伐:伐採許可範圍以外自己之林木。 三、擅伐:未經許可,擅自伐採自己之林木。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