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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四章 規費

§ 36–383

36
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漁業權經營之准或辦理漁業權登記,得向申請人收取漁業權漁業登記費。其標準規定如下: 一、漁業權漁業之取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區劃、定置漁業權之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區劃、定置漁業權之合併、分割、變更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每件為權債額之千分之二。
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