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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四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
  1. 漁船作業前,經營者應先向鮪魚公會繳交標籤費用後,持繳費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發南方黑鮪標籤。
  2. 漁船進入作業漁區前,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標籤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3.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標籤用罄前,應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南方黑鮪標籤,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進港卸魚時繫上南方黑鮪標籤。

漁船捕獲南方黑鮪時,應於鰓蓋適當處繫上南方黑鮪標籤,並將魚體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資料填寫於漁獲標識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1. 魚體上之南方黑鮪標籤,應至少保留至漁獲卸岸第一個銷售點。
  2. 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時,應立即繫上未使用之替換標籤,同時將該魚體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填寫於記錄表;無法知悉脫落之標籤編號時,得不予記錄;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3. 前項紀錄表,應於卸魚後三日內,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