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 前項管理策略、動物福利指標、年度指標之績效目標應對外公開。
- 收容處所應每月公開動物收容管理資訊。
- 前項資訊應包括進入(捕捉、不擬飼養、拾獲、認養後退回、依法沒入、其他)動物數量、離開(認領、認養、人道處理、疾病死亡、生理耗弱死亡、其他)動物數量、在養動物數量、志工服務人次。
第六條所定接收、點交及點收,第十四條所定認領、第十五條所定認養及第十七條所定代養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