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第六條所定接收、點交及點收,第十四條所定認領、第十五條所定認養及第十七條所定代養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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