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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處所應每月公開動物收容管理資訊。
  2. 前項資訊應包括進入(捕捉、不擬飼養、拾獲、認養後退回、依法沒入、其他)動物數量、離開(認領、認養、人道處理、疾病死亡、生理耗弱死亡、其他)動物數量、在養動物數量、志工服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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