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 前項管理策略、動物福利指標、年度指標之績效目標應對外公開。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四章 附則
§ 18–21共 4 條
- 收容處所應每月公開動物收容管理資訊。
- 前項資訊應包括進入(捕捉、不擬飼養、拾獲、認養後退回、依法沒入、其他)動物數量、離開(認領、認養、人道處理、疾病死亡、生理耗弱死亡、其他)動物數量、在養動物數量、志工服務人次。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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