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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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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
  2. 2.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書。
  3. 3.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法繁殖、虐待、傷害或其他違法情形者,應立即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調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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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容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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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核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