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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飼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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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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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人員將捕捉之遊蕩動物送交
收容
處所,應填具點交清單,由管理人員
核
對後接收之;遊蕩動物由民眾送交者,收容處所應提供點收證明。
飼主將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送交收容處所時,應填具載明放棄飼養之聲明書。
收容處所發現送交之動物疑有違法繁殖、虐待、傷害或其他違法情形者,應立即通知動物保護檢查員調查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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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飼養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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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動物之認領或認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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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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