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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三章 農民退休基金

§ 22–265

22
農民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退休儲金專戶之農民退休儲金。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
23
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4
農民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農民退休儲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5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6
農民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