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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第八章 秩序

§ 33–342

33
會務委員於主席發言及議案提付表決時,應先通知主席始得退席。
34
  1. 會務委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意見重複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有破壞議事秩序或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令其退出會場。
  2. 前項情形,其他出席會務委員亦得請求主席處理。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02.05.10 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