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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一節 散劑

§ 4–52

4
本標準所稱之散劑,係指以一種或二種以上醫藥品混合作成均勻粉末或細粒狀之藥品。
5
散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外觀:須符合該藥品申請檢驗之劑型及包裝。 二、一般檢查:須符合該藥品固有顏色、氣味、溶解性及其他物理性狀等之規定,且須無含異物,各包裝之內容性狀須均一。 三、純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原有之純度。 四、鑑別試驗:須呈各該藥品所含各成分之陽性試驗。 五、含量測定:須符合該藥品標記含量範圍內,其規定含量應以中華藥典或美、英、日等先進國家之藥典為依據,各藥典無記載之藥品得以廠商準據之檢驗法作參考。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