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 轄市或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當地家畜傳染病防疫之主管機關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其他家畜之屠宰衛生檢查,得比照本規則行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編章節〕 〔異動條號〕 〔新舊條號對照〕 〔結束〕
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 轄市或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當地家畜傳染病防疫之主管機關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其他家畜之屠宰衛生檢查,得比照本規則行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編章節〕 〔異動條號〕 〔新舊條號對照〕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