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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 轄市或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當地家畜傳染病防疫之主管機關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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