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員及衛生管理員執行檢查工作,應每月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將報告副本分送直
轄市或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及當地家畜傳染病防疫之主管機關備查,其格式另定之。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七章 附則
§ 25–27共 3 條
其他家畜之屠宰衛生檢查,得比照本規則行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編章節〕
〔異動條號〕
〔新舊條號對照〕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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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5–27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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