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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五章 家禽屠後檢查

§ 18–203

18
本規則所定之各種標記,如撤除或改掛,均應在檢查員監督下行之。
19
因學術研究需要,經檢查判定廢棄之屠體及寄生蟲胚胎等病理材料可供製作標本者,得由 學術單位申經主管機關通知檢查員查明可後發給之。
20
經屠前檢查發現為炭疽病之牲畜,應立即撲殺,並依規定焚燬,不得進入屠宰室屠宰。屠 體於取出內臟前發現為炭疽病者,應立即焚燬,不得摘取內臟。 感染炭疽病之牲畜,包括皮、毛、蹄、角、內臟、血液、脂肪、肌肉、骨骼及腸胃內容物 ,或為炭疽病源污染之用具及因他原因為炭疽病源污染之其他屠體,均應立即焚燬。經炭 疽病牲畜污染之場所、用具、設備及人員,應於檢查員監督下,實施澈底消毒,再用清水 充分?洗。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