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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學術研究需要,經檢查判定廢棄之屠體及寄生蟲胚胎等病理材料可供製作標本者,得由 學術單位申經主管機關通知檢查員查明可後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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