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畜應與健康牲畜分別屠宰或處理。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二章 家畜屠前檢查
§ 9–11共 3 條
牲畜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檢查員許可後得依規定緊急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
一、健康牲畜因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健康牲畜因難產、產褥痲痺、急性鼓脹病或子宮脫出者。
三、健康牲畜因運輸顥呈衰弱或休克狀態者。
四、因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牲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屠後檢查應於解體後施行。
前項檢查施行時,得依牲畜種類,對其屠體作必要之剖切分割。
屠宰人員應剖開屠體之胸胸及腹腔,並取出內臟排列整劑,以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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