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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二章 家畜屠前檢查

§ 9–113

10
牲畜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檢查員許可後得依規定緊急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 一、健康牲畜因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健康牲畜因難產、產褥痲痺、急性鼓脹病或子宮脫出者。 三、健康牲畜因運輸顥呈衰弱或休克狀態者。 四、因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牲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11
屠後檢查應於解體後施行。 前項檢查施行時,得依牲畜種類,對其屠體作必要之剖切分割。 屠宰人員應剖開屠體之胸胸及腹腔,並取出內臟排列整劑,以供檢查。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