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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屠後檢查應於解體後施行。 前項檢查施行時,得依牲畜種類,對其屠體作必要之剖切分割。 屠宰人員應剖開屠體之胸胸及腹腔,並取出內臟排列整劑,以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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