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檢查員許可後得依規定緊急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 一、健康牲畜因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健康牲畜因難產、產褥痲痺、急性鼓脹病或子宮脫出者。 三、健康牲畜因運輸顥呈衰弱或休克狀態者。 四、因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牲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對於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第 10 條的解釋,根據法規所述,在以下情形下被檢查員許可後,可以進行緊急屠宰並加蓋「緊急屠宰」標記: 1. 健康牲畜因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 2. 健康牲畜因難產、產褥痲痺、急性鼓脹病或子宮脫出; 3. 健康牲畜因運輸顯呈衰弱或休克狀態; 4. 因外科或產科手術。 而在進行緊急屠宰時,所屠宰的牲畜必須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食品衛生及確保人類健康。 參考資料來自「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並且根據該規則中的相關情形進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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