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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八章 保護

§ 30–323

32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