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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八章 財務查核

§ 28–303

28
  1. 工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由監事為之。但設有監事會者,應由監事會為之。
  2. 會員或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3. 監事或監事會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29
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30
工會財務查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