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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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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3 月 09 日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25–26
共 2 條
第 25 條
開啟 ›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第 26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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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紀錄機制
§ 24
回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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