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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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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3 月 23 日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5–26
共 2 條
第 25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6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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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議程序
§ 16–24
回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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