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九章 防護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7 月 01 日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九章 防護具
§ 49–51
共 3 條
第 49 條
開啟 ›
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50 條
開啟 ›
雇主於勞工攀樹時,應供給護腿等防護具;於勞工使用鏈鋸時,應供給防振手套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51 條
開啟 ›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上一章
第八章 機電
§ 46–48
下一章 →
第十章 衛生
§ 52–57
回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