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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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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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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6 月 30 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 104
共 1 條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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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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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起重升降機具
§ 8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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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 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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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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