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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四章 潛水設備

§ 58–614

58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肺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六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59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七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60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供給人工調和混合氣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處所置附表八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61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之處所置附表九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