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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57–626

58
天然氣、化學液體之船舶或冷凍船舶之清艙,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62
  1.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2.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