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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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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8 月 08 日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0–31
共 2 條
第 30 條
開啟 ›
中央
主管機關
對於本辦法所定申請新化學物質
核
准登記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得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 31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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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27–29
回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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