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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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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機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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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電氣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6 月 27 日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節 電氣部分
§ 43–44
共 2 條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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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被接通之虞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圈之一端聯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之電線間,不得設置開關器。
第 44 條
開啟 ›
升降機之運轉用回路與緊急信號用回路或電話用回路,不得併集於同一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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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安全裝置
§ 37–42
回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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