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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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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6 月 27 日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七章 附則
§ 66–68
共 3 條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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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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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 68 條
開啟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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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鋼索及吊鏈
§ 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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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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