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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三 節 荷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荷重
  1.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2.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1.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以上: W=75(A+1),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積載荷重(公斤)。 A:工作台底板面積(平方公尺)。
  2.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牛頓)。 u :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Wd2+W)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牛頓)。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1.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2.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3.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4.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面積)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吊籠之自重及積載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1.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2.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