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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2.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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