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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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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8 年 11 月 11 日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六章 附則
§ 48–49
共 2 條
第 48 條
開啟 ›
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
台上
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年月。 二、製造者名稱。 三、積載荷重。
第 49 條
開啟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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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鋼索及纖維索
§ 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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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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