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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六章 附則

§ 48–492

48
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年月。 二、製造者名稱。 三、積載荷重。
49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