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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1.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2.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3.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