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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第 九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附則

(刪除)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