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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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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第 42 條
(刪除)
第 4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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