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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第三章 監評人員之訓練

§ 10–145

1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習會:一、新開發之職類。 二、經評估監評人員數量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11
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者,應全程參與研習會之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證書。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討會:一、新增檢定級別之職類。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13
參加監評人員研討會者,應全程參與研討會之課程;未全程參加監評人員研討會所有課程者,不得繼續擔任該職類之監評工作。
14
監評人員研習會、研討會之訓練課程及監評人員研習會測試成績之評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