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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四章 選手來源與限制

§ 28–314

28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之來源及限制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且其競賽成績應達六十分以上。 二、教育主管機關推薦當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當於全國技能競賽一個職類時,二個職類以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分區技能競賽之各職類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經提名單位推薦者,始能報名參加,並不得於推薦後再申請更改提名單位。但因畢業或離職者,目前就讀學校及服務單位,可申請為共同提名單位。提名單位包括機關、學校及其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號及職業訓練機構。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加時,團隊成員應未曾於全國技能競賽中獲得前三名,組合名單一經報名,不得申請變更。 第一項推薦名額,本會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29
參加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由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直接向主辦單位報名。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之容量時,得先行辦理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30
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滿二十一歲,並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類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成績不列入當屆競賽名次。 前項年齡限制,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31
最近十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並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但本屆之參賽選手,其選拔成績不列入本屆競賽名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