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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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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