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事業廢水:工廠、礦場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水。
二 排放於地面水體:事業廢水直接排放於河、川、湖、海、潭、庫等地面承受水體。
三 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事業廢水以管線將其輸送遠離海岸排放於海洋。
四 納入下水道系統:事業廢水排入下水道系統。
五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滲透或灌注於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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