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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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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0 年 11 月 23 日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四章 附則
§ 22–24
共 3 條
第 22 條
開啟 ›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
主管機關
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第 23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4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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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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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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