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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四章 新聞從業人員

§ 10–145

10
本辦法所稱新聞從業人員,指在大眾傳播事業從事新聞採訪、撰述編輯、編譯、編審及其他相關工作之人員。
11
  1. 動員實施階段,記者採訪新聞,應由其所屬大眾傳播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確切遵守國防部有關規定。
  2. 前項申請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12
動員實施階段,未取得國防部或當地軍事指揮官可之文字、聲音及影像等,大眾傳播事業不得發布、刊登或播送。
13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策或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言論者。 二、影響軍事安全或戰事遂行者。 三、影響民心士氣、社會治安與公共秩序之行為者。 四、洩漏有關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五、利用職務為詐欺、勒索或恐嚇之行為者。
14
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為新聞採訪安全與需要,得舉辦新聞從業人員講習。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