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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典藏國家電影與視聽資產、推廣及促進電影、視聽文化發展,特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3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 二、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之教育輔助、推廣及國際交流。 三、電影與視聽文獻、歷史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 四、本中心與其電影及視聽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五、協助政府執行電影及視聽文化推廣相關業務。 六、受委託辦理電影及視聽相關場館設施之營運管理。 七、定期出版國際刊物,推動我國電影及視聽文化之國際宣傳。 八、其他與電影及視聽文化相關事項。
4
  1.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收入。 五、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1.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